随着疫情放开,出国务工人员增多,请务必到有外派劳务资质经过商务局审批的正规公司报名,这样在国外发生劳务纠纷你的权益才能得到保证。目前,我市只有一家具有外派劳务资质的公司——林州林州市兴隆劳务有限公司。
各地关于外派劳务的法律条文:
香港:
1、关于印发《对香港地区开展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根据香港输入外劳的规模及内地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商港澳办不定期确定经营对港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名单。未获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对港劳务合作。
2、关于印发《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输港劳务经营公司必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在当地注册,领取职业介绍所牌照。原则上每家经营公司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不少于3名,其中包括经理、业务员和会计各1名。
3、关于印发《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0〕660号)
输往香港高级劳务人员系指:由香港雇主雇佣到香港工作的内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输往香港高级劳务业务的公司限定为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输港劳务经营权的公司。
澳门: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商合发〔2003〕262号)
商务部会同港澳办,征求中联办的意见后,核定内地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的名单。未经核定的公司不得开展对澳门特区劳务合作业务。
澳大利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7〕114号)
2007年9月,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签署了《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各项条款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商务部将选择“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业务。商务部和澳大利亚移民部将把“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各自网站上公布。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若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须符合有关条件。
韩国:
1、《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函〔2008〕10号)
2、《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函〔2008〕10号)
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中国商务部和韩国劳动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是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协议,并分别指定一家政府公共机构负责劳务人员派遣接收工作,任何企业、中介和个人不得介入的一种双边劳务合作方式根据《备忘录》中方负责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政府部门是中国商务部,负责劳务人员派遣工作的执行机构是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韩方负责此项合作的政府部门为韩国劳动部,具体负责劳务人员接收工作的执行机构为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2023年5月26日